合同审查
关于教师辞职缴纳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教师辞职缴纳违约金的问题 我是一名在编在岗的教师,因为想换个学校工作,所以2015年6月8日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学校开会讨论后,说我在2013年9月份签过一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合同期内辞职算违约,根据“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应按照当年违约的工资总额缴纳违约金。问题是我签署合同的时候,学校没有给我应该属于我的那一份,并且那时“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里是空白,现在一看贴上去了一张纸,有六条其他事项。所以我想知道,缴纳违约金是否合理?我要辞职还有什么办法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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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286344……(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5-08-08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