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住宅房屋动迁安置纠纷
住宅房屋动迁安置纠纷 2006年,我住宅房屋所在地的某市的某乡镇府动迁办下属拆迁公司作为甲方,以预动迁的名义,与我家(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动迁协议。
一、签订过程:
1. 在协议签订前与签订过程中,甲方均既未书面也未口头告知,更未现场公告拆迁工作流程,拆迁政策相关文件、拆迁方、评估方、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房源信息、被拆迁人、拆迁范围等基本的法定信息。
2. 协议书为格式化协议文本,协议书上明确注明该协议是适合该市南区动迁的,而乙方所在地为该市北区,故乙方不适用此格式化协议。
3. 协议书上,“拆迁人”栏位未作注明。
4. 协议书上,没有约定乙方的搬迁时间限制。
5. 该协议明确要求本协议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的签字盖章方可生效。而实际乙方只签了字未盖章(未按手印)。
6. 该协议的乙方签字者虽为该户的户主,但未得到宅基地其他共同使用者、房屋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授权作为法定代表人。
7. 该协议甲方持有的与乙方持有的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从法律上要求完全一致,但实际上该两份协议中甲方盖得公章公司名称完全不一致,为两个公司。同时甲方签字人并不是该拆迁公司法人,协议上也没有法人印章,签字人也未得到法人授权。同时乙方持有的协议,乙方的签名为复印件,非真实笔迹。
8. 甲方在乙方完全不知情,且也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在该协议上擅自降低对乙方的安置补偿标准,未按该市、该乡镇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二、目前现状
1.我住宅房屋所在地还未得到开发,故我未腾空旧宅交给甲方。未收取搬迁奖励费。
2.我要求甲方按照该市、该乡镇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重新与我签订协议,并按政策安置补偿。
三、我的问题
1.我要求甲方重新与我签订协议,并按政策安置补偿。在法律上能支持吗?
2.如果不支持。在法律上,我请求法院判定该协议无效。能获得支持吗。
3.如果甲方要我交出旧房,在法律上我必须要执行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yl198……(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5-08-04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