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政府人员殴打贫民百姓地方官不受理法律就是官官相护的借口?
政府人员殴打贫民百姓地方官不受理法律就是官官相护的借口? 本人是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海棠村委石门村人刘家珍(女)现年三十三岁,于一九九八二月与大翻坡镇葵子斩板村人苏天权结为合法夫妻,婚后生下一男一女。在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早上,大翻坡镇人大主席李树伟等四个男人来到我家,要求我暂时走开逃避上级计生大检查,因我未采取计生措施,但已交了一千元的计生保证金。我说要等上级来检查,李树伟火了,就命令手下四人一起把我从网床上硬拖下来(其中一名就是镇人大主席李树伟)当时我整个半身麻木头晕眼花的疼痛起来,后到医院检查发现右肩膀脱臼,右锁骨骨折。在医院治疗用去一万多元,造成我八个月不能干重活。曾经在大翻坡派出所处理无果,至今得不到政府一分医疗费用。我该怎样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难道法律真是只许洲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如果还有法律的存在就请帮帮我这贫民百姓吧!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hibi(广西-钦州)
提问时间:2011-04-29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