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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国企原青岛晶华玻璃厂改制后,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国企原青岛晶华玻璃厂改制后,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国企原青岛晶华玻璃厂改制后,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事由男职工年龄在50岁以上,工龄在30年以上,女职工在45岁以上连续工龄在25年以上,均为国企固定制职工。
  1、企业改制给每个职工都按连续工龄每年1700元来发放一块土地转让费,让职工到平度新建立场地工作。
  2、企业没有按对职工的承诺协议在平度建厂,职工无法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合同。
     
  3、企业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单方面骗取职工在自愿解除合同书面按手印。(字是他们事先冒签好的,职工按手印)
请问专家此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
 4、企业也承认未与职工达成共识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也没有安排职工具体的工作也没有提供有工作的标底,职工无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后时效期在一年内

   职工要求与企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综合上述职工应怎样保证利益及法律赋予的权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ngq……(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1-04-2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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