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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年后的房屋评估价位做为实际损失合理吗?

用一年后的房屋评估价位做为实际损失合理吗? 于09年7月20日莶订购买房屋协议,买者不给房款,卖者不卖了。四个月后买者告至法院,关于赔偿问题:卖者认为赔偿定金的双倍,但法庭却用房屋评估的办法做为赔偿的依据,特别是一年后房屋市场价格俱变进行房屋评估作为卖者实际损失。协议成交价格20万、房屋评估价格41万,判决卖者赔偿10万协议莶订09年7月19日,房屋评估时间在10年8月20日。卖者不服,上诉中法,不料中法维持原判,现执行厅在执行。卖者对:1,对房屋评估办法作为赔偿的依据合理吗?2,以房屋评估的办法作为买者的实际损失合理吗?3,用一年后的时间房屋市场价巨变、巨增做为一年前市场价格合理吗?卖者很不服、这样俱额赔偿卖者实难承受。况且执行厅比迫卖者赔偿,如此等等。请名律指教、指点明路,多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bing……(天津)
提问时间:2011-04-27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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