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被强制安装G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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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广东省安监、公安交警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强制推广应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要求于2009年10月底前在全省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
因此,交管部门为确保营运安全,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控,此行为合法。
但交委指定购买某一产品,否则不予年审的,属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