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告诉经理辞职,然后陆陆续续的招人招了都没要,经理说要招到人才能让我走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了的,则可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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