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律师请回答,执行中止的问题
律师请回答,执行中止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一款: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这款规定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预查封了对方的房产,但是发现对方的房产不适合拍卖,但又怕预查封对方房产的期限过期,那么我就可以依据这款规定向执行庭申请延期执行!这样一来,对方的房产可以续行查封,执行时效又不会消灭,我可以这样做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16404……(北京-怀柔区)
提问时间:2015-07-26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