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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他人在信用社贷款提供担保,因贷款人在该社另一笔抵押贷款期末还

本人为他人在信用社贷款提供担保,因贷款人在该社另一笔抵押贷款期末还 本人为他人在信用社贷款提供担保,因贷款人在该社另一笔抵押贷款期末还,而本人担保那笔未到期,现信用社认为贷款人征倍出现问题,要求贷款人提前偿还另一笔未到期贷款,并书面通知本人承担担保责任,依据担保法相关規定,这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5-07-26 14:3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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