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二审会不会改判的问题(附一审判决和上诉状)
二审会不会改判的问题(附一审判决和上诉状) 我与原告的父亲合伙开办公司,因一直未分红算账,几年前我在公司借了62500元自用,并分别写借条50000和12500,日期为同一日。现原告父亲将欠条(因两套账目,未入公司帐)给其儿子起诉,现一审已驳回,原告提起上诉,请朋友们看下二审会怎么判决,谢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2005年2月24日被告先后向我借款五万元和一万二千五百元,至今分文未偿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62500元,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2005年2月24日尚在读大三,2007年才去杭州打工,没有经济收入,不可能拥有如此多的钱款。2.其借条书写不符合生活常识,如果是一天所借,应出具一份借据。3.此款其实是当时向与原告父亲合伙开办的**公司(本人为公司股东)借的。4.2003年2004年两家因公司不分红算账多次发生矛盾,那时原告还要打被告,不可能再借钱给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叔侄关系。原告称:被告借钱时其放寒假在家,当时上大三,家庭比较富裕,被告知道其手里有钱,因还贷款先借了50000元,立了借据,当天接着又借了12500元,也立了借据。出借款项后,原告自述未告知其父母,钱都是平时积攒的,平时存放与家。被告借的钱与他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请其父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因贷款向公司投资,贷款到期才从公司借款。被告父母(原告爷爷奶奶)作证:未借被告钱,2005年原告正读书,再者两家已经多次发生矛盾,不可能借被告钱,证实是借公司的款。
另查明,原告之父与被告系兄弟关系,两人于2002年共同投资办一企业。
本院认为:原告所持借据二份,虽然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这种形式上的真实性并不必然证明借款内容形成的真实性。原告提供的借据存在诸多疑点,且与常理不符。1.借条上未署出借人的姓名;2.借款时间原告系在校大三学生,上学期间未有收入,学习费用需父母资助;3.较大数额的现金存于家中,也不符合生活经验;4.出借后未告知其父母;5.原告之父与被告合伙办一企业,并不能完全排除是原告其父转给原告的可能。对于以上诸多疑点,原告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合理的解释,不院不能简单地通过证据形式真实性来直接推断其内容的真实性。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难以确认。应予驳回诉讼请求。
上诉状
一,上诉人一审已经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归还欠款,分别向法庭提交了2005年2月24日的两张借条,切被上诉人以两份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债权与债务关系,至此上诉人已经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二,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仅凭想当然的几个疑点便否定了本案2005年2月24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共计62500元的客观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借款时上诉人尚是学生不可能借出62500元的款项,不排除是上诉人之父转给上诉人的借据。该观点实际上是一审时被上诉人的事实辩解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事实辩解理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承担败诉风险。一审法院仅凭这种怀疑便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实际上意味着上诉人的债权归于消灭,被上诉人也不用再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严重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中院做出一份公证判决,换上诉人一个公道!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ni1598(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09-06-29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