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领养孩子不经过法律途径可以吗
答: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应当认定该收养关系不成立。
2、1991年通过的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可见,当时的收养法并不要求所有收养均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原则上是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但1998年新修正的收养法对该款作了修改,将该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以说,立法修改的意图是非常明确的,即所有的收养均应登记,收养行为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收养关系的确定以登记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