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收回房屋
收回房屋 2006年我们单位集资建房(由于不要土地管理费,价格比较便宜,带有福利的性质)当时我没有钱,我没要,我把指标让给了别人,(外单位人,并且两人签了传让协议,当时他给了我5000元钱)现在我要回房子(房产证积压土地使用证上是我有名字)请问还有希望吗?应怎么办?现在我唯一的证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003年5月7日)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自由买卖。请问有什么方法解决?如果我要给钱给他,该给多少?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Lv4340(辽宁-丹东)
提问时间:2011-04-19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