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去年4月份在烟台经纬小商品城租了个商铺交了5000元定金
答:一、定金依法成立,并实际交付,便产生了法律效力。定金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
2、在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适用以违约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三、实务中以下“不履行”情形的,不适用定金的违约制裁:
1、预付定金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定金,对方也没有按时履行合同;
2、交付定金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数额交付定金,对方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的;
3、交付定金一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同意履行合同,但逾期继续履行,交付定金的一方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5、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双方当事人过错所造成的,则双方都丧失了请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的权利。
综上,定金属于违约罚责,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被确认为有效且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才适用,因此它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同时,承担定金罚责的只能是定金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随意扩大责任承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