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这样是否可以论处强奸罪
这样是否可以论处强奸罪 李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这个问题。男女双方起初是男女朋友,后来的一天晚上,男方打电话叫女方去他家玩。然后女方答应男方的请求,并告诉男方要送她回来。男方答应。女方去到男方家里玩到11点,并要求男方送女方回家。男方说太晚了就不要回去了。但是女方一再要求要回去,并打算去开门出去,但是男方把门关了,并告诉女方隔壁有人,不要吵!然后再看了一下电视,女方就在男方家里睡觉。睡了一会后,男方就把女方的裤子和衣服脱了,女方告诉男方不要脱,但是男方不顾女方的反对把女方的衣服都脱了,并说有小孩就结婚了。女方说不要先。但是男方说反正有了就要。然后男方就把女方抱在地上,在抱的过程中女方一再要求男方不要先,可是男方不顾女方的反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认为发生了那种关系就要和他在一起,同时也害怕被亲戚朋友知道,所以就没有报案。后来男方多次要求女方发生性关系,最后女方怀上男方的孩子。可是女方害怕被其父母知道,把孩子打掉,并打算不和男方在一起了。然后就和男方分手。发生这件案例的过程男女双方一直是以男女朋友相称,请问这样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9137……(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1-04-18 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