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在服刑期间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此人被检举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已经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请
你好,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根据刑法第78条、第79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据此,你丈夫符合第(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属于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的情形,立功属于“可以”减刑,重大立功属于“应当”减刑,而减刑年限也要视犯罪分子的服刑表现、悔改情况与立功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