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原告去世后被告上诉还有法律效益吗
原告去世后被告上诉还有法律效益吗 您好,下面我就给您详细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原告:韩同玉与前妻1981年双方健在的情况下立下遗嘱,有笔迹证明和手印证明,长子接父亲的班,次子倾属家产权。前妻1993年去世,去世后原告在1996年与被告 杨文花结为夫妻,从1996年至今,被告领取低保和遗属费为由,经常前往牙克石市,而且一呆就没有准确日子,一年到头去牙克石市的次数无数,在家的日子却很有限,结婚至今在家的日子算起来也就五年整。被告在家期间总是无理取闹向原告索要钱物,一直以来原告予以满足。
为了得到钱款被告经常到街坊邻居家四处乱骂,与原告为敌,弄得街头邻居望而生畏,然而每次这种大骂都是以原告的退让而告终,
可是拿完钱的第二天,被告都是拿着钱并拿走家里的大部分食物,以及带走原告及原告儿女买给他的衣物等,回来之后继续索要。
原告找个后老伴的目的就是有一个人能与其安心度过晚年,不是一个不真心实意与其过日子,而是以索要钱物为目的的一个人。原告曾累积婚姻至今被告以在原告身上所要约9万6千元人民币,至于物就更不可以计算了,被告在家呆的有数的日子中,每天捡破烂,不照顾原告。其中2005年5月4日至2008年末被告与儿子房子拆迁为由3年期间几乎未在家中,偶尔回来几次就是向原告要钱,如果不给就找茬吵架,直到达到目的为止。
在这期间都是原告的两个儿子在照顾。
这些年来原告忍气吞声的过日子,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然而这次起诉离婚是在2010年原告病倒后,终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委托儿女起诉离婚的。2010年6月5日被告吃过饭后,不管原告,原告生气自己去拿煤做饭,结果被门槛绊倒了,右大腿骨裂,做了大手术,腿里打了钢板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这段期间都是由原告两个儿子黑白照顾,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在家拿走20斤大米两袋,现金1600元,之后并向警方报案,原告出院被告也不照顾原告,都是儿女来回跑照顾,后来原告只好让二儿子与其搬在一起更方便照顾。
原告卧病在床不能动弹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还向原告索要钱物,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避免生气答应被告每月300元钱,可是被告嫌钱给的少总是无理取闹。
2010年10月18日被告接到她儿子的电话抬腿就走了,原告非常气氛之后几天原告前列腺的毛病犯了,在家请医生打了几天针不见好转我们儿女把原告送进医院原告内心有火肺部气的大面积感染,医生叮嘱我们家人原告不能在生气了,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小便也尿不出来尿,只好做了引流手术,在院期间由医生及我们儿女的精心照顾住了一个多月医院,原告身体渐渐恢复。原告出院后被告儿女试图往原告家中打电话,想了解原告健在情况,每每都是一听到我们儿女接的电话就挂断了,原告已经忍无可忍决定和被告离婚,这个案子法院给予的判决是原告与被告离婚,并给予被告3000元人民币及婚后财产洗衣机和电视,此房一直是公房,后期单位卖给职工才有的房证,次子拿钱买下房子并过户到次子名下,原告也与次子到公正处公正,不过这一切都是在与原告与被告婚姻期间做的。所以被告与房产权无关。原告在生病期间被告接到儿子电话就去牙克石了,直到接到法院传票才回来,回来之后一直气原告,到2011年4月气的几乎都在医院度过,过年都是在医院过的,2011年3月14日法院下来判决书,原告与被告离婚生效 被告上诉时间为15天,可就是在3月28日上诉时间终止那一天法院打来电话,说被告在法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缓交期限没有告诉我们,在4月4日告诉我们又给被告7天时间如果被告在这7天时间还未提交诉讼费就终止判决,可是原告就在4月9日没有等到法院的判决逝世,可是被告却在4月13日提交了上诉费 上诉成功。
被告上诉在原告去世之后,而且还拖了这么久,这样情况,
还能继续判决么?是不是应该终止判决了呢? 如果没有终止判决会是怎样的结果,我们儿女有胜诉是几率么?一审判决是否就可做为终止判决了呢?房产权和被告还有哪方面的关系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zm566……(内蒙古-呼伦贝尔)
提问时间:2011-04-16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