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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在产权转移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在产权转移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本人原是A单位的职工,90年代单位分配给我一套住房,并有文字约定:产权属于A单位,居住权属于我,物业费、供暖费及与房屋有关的使用费均由我出。2000年A单位与其他三个单位合并组建为B单位,在组建B单位过程中,A单位向B单位说明了该套住房的上述情况。因年龄与专业的原因,我离开了B单位。B单位要求我腾退房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因行政指令机构合并、撤分导致的房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现B单位又以“物权保护”为由,要求我支付高额的房屋使用费。我认为,这个房屋的居住权是A单位以书面的方式给我居住的,我只能与A单位的约定行使权利、义务,B单位虽取得了产权证,但无权否定我与A单位的约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uzb0……(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5-07-20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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