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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保密法第十五条的含义
关于国家保密法第十五条的含义 你好
根据国家保密法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我单位因工作需要与测绘部门购买的出自50年代的1:50000地形国(机密)是否已经过了保密期限?如果没有过保密期限,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strav……(云南-大理)
提问时间:2011-04-16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