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维护经营商户自身权利的问题
关于维护经营商户自身权利的问题 2010年10月租赁了甲方无锡第五季百货(以下简称甲方)的二楼一间13平米左右的店铺,每年租金3万,签订了3年的协议,免租半年,期间甲方帮我已代办成功工商营业执照。由于甲方自身问题和其他业主经营不善问题,双方于2010年底发生纠纷,但我未加入,继续着我的经营。于是2011年春节前,甲方和之前发生纠纷的业主决定甲方退还经营业主3万的租金和物业费,装潢金额不退。但此期间甲方从未和我商谈过,未有任何文本的通告。今天我得到消息,甲方因为和开发商的原因(主要是甲方拖欠开发商的租金),开发商要求甲方撤离,因为经营场所要转为其他用处(本来是服饰百货,5月后要改为珠宝古玩)。之前听说过杭州第五季百货有经营场地换做其他用处的先例,经营商户拿到租金一倍的补偿(也就是3万补偿了6万),但现在甲方只说还是退还3万的租金,其他没有,要不让我去打官司,他们反正要清场走人了。请问我的问题该如何处理,谢谢!
备注:“第五季百货”为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第五季国际”集团旗下品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西门小庆(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1-04-15 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