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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妊娠的休假

中止妊娠的休假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四十九条中规定,(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天。请问二十八周以内中止妊娠的,何时休21天,何时休42天,是否有中间天数?休息期应该如何界定?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vX7147(陕西-宝鸡)
提问时间:2011-04-15 16:3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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