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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公交车上的乘客的安全,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避免公交车上的乘客的安全,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您好:我事实经过:前年五月一天下午六点天空下着大雨,我驾驶公交车从A区开往B区,行到某厂转弯下坡时,一乘客李某急喊要下车。因此转弯下坡处非停车点不能停车,我要求他下一站下车,而酒已喝多的李某(后得知其是位司机),不顾正在行驶的车辆及众多乘客的安全,上前猛抓住方向盘乱推拉,致使在高速行驶中的车辆摆动摇晃、方向偏移冲向路边排水渠,造成乘客惊呼连天。我眼见车辆随时可能发生严重事故,脚踩刹车的同时扳开李某抓住方向盘的手,并随手打了李某脸上一拳,才控制住车辆使其安全停下。。停车后李某又来厮打我,被乘客拉开,后李某对我破口大骂,我在其背上踢了两下。案发后,当地派出所受理此案,以殴打李某造成其鼻子受伤为由给予我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仅对李某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罚款100元。我认为:李某的行为对高速行驶的车辆及不特定乘客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危害,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我打他一拳的行为是在李某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且对其造成的伤害相对于车上乘客及车辆安全来说,并不过当,应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受到处罚,于是向我市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复议。但复议决定书中认为:李某主观上只是让停车,危及公共安全不是李某追求的、最终我将车辆刹住、实际上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危害性公共安全罪,而维持原决议。于是,李某要求我赔偿其鼻子受到的伤害(后鉴定鼻骨骨折)            
   我想知道我应不应该赔偿?对方和派出所要把我转为刑事案件,我难道真的触犯刑法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秋雨_!(陕西)
提问时间:2011-04-1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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