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关于不服工伤认定,上诉中遇到问题
关于不服工伤认定,上诉中遇到问题 2010年6月发生的事故,12月被劳动局认定为工伤,行政复议没用,现提起行政诉讼。我们不服的原因是因为工人事故当天没有出现在工作场地,他自己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导致受伤,但是由于公安局疏忽,一直没有对他进行处罚。后来上诉到市公安局,才派人来重新调查,对该工人作出拘留的处罚,但拘留处罚的文件已经是在今年(2011年)3月了。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而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将这条改为因“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删除了关于治安管理这条。2011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以新条例中这一条为由,说今年3月公安局所作的拘留处罚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想维持原判。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是应该以旧条例还是新条例为准?因为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劳动局已经在2010年12月认定了工伤,事情算是在新条例实施前了,所以不确定到底应该怎么理解这个问题。请各位多多赐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iyuns……(重庆-涪陵)
提问时间:2011-04-15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