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版权问题
你好!
首先,未经权利人-出版社同意,且不属于合理利用,出版社可以要求你侵权赔偿。
其次,关于侵权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进行赔偿。
最后,建议你协商处理,真正诉讼后你可能面临50万的民事赔偿。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你好,请您立即停止转载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解释》第十条专门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作了规定。定额赔偿的幅度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故意侵权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考虑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故上限可达50万元。
你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事实及证据情况判决,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详谈
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范围,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解释》第十条专门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作了规定。定额赔偿的幅度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故意侵权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考虑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故上限可达50万元。
依照《著作权法》,出版物著作权人对其音乐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您的做法无疑侵犯了出版社的该项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对于权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参照侵权地域和范围、时间期限和许可费用标准确定。不过,目前大环境下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弱,有无责任风险、责任风险多大,在于出版社的追究力度。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因此,从上述规定中,如果未经著作权的许可,您是不能擅自转载的,必须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其次,如果出版社追究起来,你们是构成侵权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后,建议您尽快停止侵害,一旦著作权人主张且有相关证据,那么您是要承担侵权责任,除停止侵害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7-17 18:17
针对本案,给您提供一个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5家KTV侵权播放歌曲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 15家KTV企业需要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多万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这起系列案中的15家被告均是在梅州市区和兴宁城区营业的KTV企业,包括友谊宾馆、客都大酒店、富源酒店、家乐迪、乐漫卡等市民耳熟能详的KTV。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证明KTV侵权,音集协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先后进入上述15家KTV场所进行消费,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了《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被风吹过的夏天》等40多首歌曲,并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
音集协称,这些歌曲的权利人已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授权给其,由其集体行使相关著作权。KTV企业未经音集协的许可,擅自在卡拉OK场所内营业性播放其管理的上述音乐作品,侵犯了音集协的著作权。据此,音集协要求各KTV企业停止侵权,并每家索赔7万元。
庭审中,15家KTV企业仅一家出庭应诉,其他均未到庭,也未作出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KTV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播放原告音集协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且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梅州经济发展状况、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实际费用等情况,酌情判定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5万元,即每首歌曲约300元,并在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你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视为侵权行为,建议立即停止侵害;如果被追究,可能涉及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
你好
1、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传播其作品,属于侵权行为,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2、损失的具体计算。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本案中,不知你是否有盈利,如果有的话,盈利是违法所得,要赔给对方。如果你没有盈利的话,则根据对方的损失予以确定,损失根据对方发行减少量和每份发行量确定,或者根据你的音乐的下载量确定。仍无法确定的话,由法院酌定,最多赔偿50万。
3、给你提供一个案例。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5家KTV侵权播放歌曲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 15家KTV企业需要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多万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这起系列案中的15家被告均是在梅州市区和兴宁城区营业的KTV企业,包括友谊宾馆、客都大酒店、富源酒店、家乐迪、乐漫卡等市民耳熟能详的KTV。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证明KTV侵权,音集协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先后进入上述15家KTV场所进行消费,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了《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被风吹过的夏天》等40多首歌曲,并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
音集协称,这些歌曲的权利人已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授权给其,由其集体行使相关著作权。KTV企业未经音集协的许可,擅自在卡拉OK场所内营业性播放其管理的上述音乐作品,侵犯了音集协的著作权。据此,音集协要求各KTV企业停止侵权,并每家索赔7万元。
庭审中,15家KTV企业仅一家出庭应诉,其他均未到庭,也未作出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KTV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播放原告音集协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且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梅州经济发展状况、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实际费用等情况,酌情判定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5万元,即每首歌曲约300元,并在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1、,马上撤销转载的音频文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情节和后果严重,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
建议您:
1、立即停止传播;
2、做好后续可能要求赔偿的准备。 你没有获得授权、你没有合理使用的条件等等,都说明你在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