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拆迁安置

咨询与举报

咨询与举报 我是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我们家被拆迁房屋,实属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辖地城市化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照1995年国字第26号《确定土地上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1998年国务院第256号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以及2001年国务院第305号令及2005年四川省人大第75号公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等规定,我们受害人应当享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政策保障。但是绵阳市修“会客厅”拒不贯彻执行以上政策法规,擅自拟以拆迁农付集体土地上农民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故意降低政策保障,对我们受害人住宅区位城市化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行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政策法律依据的严重抵触了上位法的法规政策,实属违法违纪侵害行为。
       在此我们受害人要咨询的是:
        1,请查以上所述的四个文件是不是中央人民政策及四川省人大颁发的?对全国,对绵阳有没有效的约束力?
       2.中国的行政政纪原则是怎样确定的?是中央正确?还是绵阳不执行中央,四川省人大的上述政策法规的当地官正确?绵阳人首先听谁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池(四川-绵阳)
提问时间:2009-06-24 15:0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