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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关于杀人赔偿问题

关于杀人赔偿问题 因2011年4月16日因杀人被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拘留,拘留后继子把杀人者农村耕地承包给个人,杀人者在拘留所 之后写委托书,内容如下“在我服刑期间,包括房屋地产等等所有东西委托给继子管理,请公安机关转交。后来执行庭把粮食直补执行给受害者家属,五年后,执行庭还有权利执行杀人者的土地作为受害者的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没看见(辽宁-阜新)
提问时间:2015-07-16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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