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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地点,需用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地点,需用劳动合同 本人2005年3月8日入职,至2010年3月份都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3月28日本部分从A公司搬迁至B公司工作,劳动地点/公司名称/法人代表/都不同。从入职至今社保都是A公司交的
B公司现在不肯跟我们签订新劳动合同,要延续旧合同,延续工龄?这合法吗?如果不合法,请问应如何维权?应有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本人有四个月的身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oxi……(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09-06-24 13:1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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