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律师你好:
向你咨询一个问题,我老家在官渡区某乡,老家有父母和一个亲哥哥,一起居住在老家的170平方米房子内,在1986年时,因为我们兄弟都已经成家生子所以由父母主持分家(在生产队干部、家族代表参加并见证的情况下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分家依据(契约)》),按该契约的内容:哥哥居住的那部分房产(即老家170平方米中的一部分)也并给我,我已经按契约规定付给了我哥钱,按农村的村规我哥因此重新批得建盖房子的土地并建盖了新房。
我和父母一直居住着170平方米老房子(同吃同住),父亲于2001年逝世,在2004年官渡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名字为母亲的。2008年6月根据盘龙江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及要求拆除了房子(现母亲随我居住),拿到了拆迁补偿费,等待着回迁居住。
这时哥提出了将拆迁补偿费分为三份(母亲1/3/、他1/3、我1/3)的意见并且通过村委会调解,因我认为这样不公平,没有签字同意,后来哥私自找了村委会的个别人骗得了证明领取了6个月的拆迁安置费(以前由我领取)。
请问:1、170平方房产哥还有份吗?如果有占多少?
2、回迁房落户为我的名字还是母亲的名字?
3、村委会的乱作为我能追究责任吗?
谢谢!
老李
2011.4.13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秋之果(四川)
提问时间:2011-04-13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