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青律师帮助,应该以哪个规定为准?
青律师帮助,应该以哪个规定为准? 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请问:1 、就目前来说,请问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应该以哪个规定为准? 是6个月还是1年?
2、2015年的司法解释最后一句:(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是什么意思????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16404……(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5-07-15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