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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请大家帮忙看看这份人道主义安抚协议书,谢谢大家了!

请大家帮忙看看这份人道主义安抚协议书,谢谢大家了! 人道主义安抚协议书
协议人:茶陵县浣溪卫生院       (简称甲方)
协议人:茶陵县浣溪镇小汾村  唐** 、 谭**
(简称乙方)
     乙方小孩唐**与今年3月20号晚十一时许出现呕吐现象,次日早上七时许送甲方卫生院治疗,下午2时许唐**回家,晚上11时许唐**再次出现呕吐现象,3月22日凌晨3时许送县中医院治疗,因抢救无效于当日5时许宣布死亡。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对乙方进行人道主义赔偿安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给予乙方壹万伍千元人民币作为人道主义安抚费用,此款在双方签订协议书当日付清,乙方开具收据。
二、
甲方付上述款项给乙方后,不管乙方小孩是何种死因,也不管甲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乙方军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民事索赔权利,也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
三、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已予充分理解,不存在任何争议和分歧。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茶陵县卫生局、茶陵县浣溪镇综治办、茶陵县浣溪镇司法所收执。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何**
、刘**
(公章)        乙方签字:唐**、谭**
参与调解人员签字:**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镇政府(**)

2011年3月28号

请问一下 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那么多的国家只能部门参与了,不得不佩服中国的职能部门在措辞上的考究
在死者尚不明确死因情况下,极力促成这种协议产生的用意何在?希望在这里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npalm(湖南-株洲)
提问时间:2011-04-12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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