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是上海奉贤区某地的(农村户口),6年左右前,父母亲因为要供我读书,故卖了自家的房屋,买方是上海
从法律上讲,你们当时签的协议协议有效,但只做为买方付过钱的证明,不能做为买方拥有房屋产权的证明!房屋产权只能以房产证的名字为准!你们这种情况属于未实现房屋产权转移的交易,未依法进行登记过户,没有进行登记过户,购买人就尚未取得所有权。现在房子所有权仍然属于你父亲的,因为产权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你有权叫买主搬家。如对方你想把房子拿走,可以打官司,根据你们当初签的协议,他可以拿回房款,若协议上有违约赔偿的话,要按协议赔偿!依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作为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工棚和厕所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可以在房屋前后的宅基地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借口修建改造房屋而随意扩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当然,法律并不限制对私有房屋的买卖。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是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法律对其“转让”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同时必须先行依法到政府部门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接受转让的村民不须为宅基地使用权支付任何价款给对方村民。你与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房屋下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是你所在村民小组无偿划给你父亲做为宅基地使用的。你们之间订立的房屋让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未经审批,其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询以便更好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