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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我们是深圳市的一家物业公司,经征求业主意见,同意将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不再上交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现在专项维修资金机构要求我们要先上交,是否合理?我们的操作是否合法。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55条:“业主大会决定不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同意管理的,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依法管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if(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5-07-14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