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是一家私立幼儿园的老师,园里有个小朋友在中午午休时将凉鞋上的装饰五角星吞进肚子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管职责,那么法律就认定幼儿园承担责任。
你好,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可以要求承担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你好,如果幼儿园没有尽到监管义务,需要赔偿。协商不成,诉讼处理
你好,有责任的,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学校有过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即可
你好,幼儿园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不过在举证责任方面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幼儿园不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