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与其就任的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欠款100万元,未经我同意,他就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抵偿给公司。而
您好,诉争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您丈夫在公司工作期间与单位存在经济纠纷,为此,擅自将诉争房屋抵押给公司,而公司又将诉争房屋卖给第三人。由于您丈夫与公司的房屋抵押手续不合法,且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未您的同意,故与单位的房屋抵押行为未生效。依照《民法通则》,已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第三人是应将房屋归还给您。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询以便更好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