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鼻子到唇线上方 贯通伤,是否属于轻伤。
鼻子到唇线上方 贯通伤,是否属于轻伤。 邻居上门闹事,还手过重,将其上唇 鼻子到嘴唇部打破,时隔两个对月对方出具一份轻伤鉴定,要求赔偿3万。
咨询:
1、邻居上门闹事,后因还手治伤,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刑事犯罪、故意伤害。
2、嘴唇伤口,鼻子到唇线上方 说是贯通伤(当时未鉴定,其家人在医院有熟人,怀疑做鼻炎手术),是否属于轻伤范围。
轻伤鉴定,嘴唇伤口,鼻子到唇线上方 说是贯通伤,是否属于 “颌面部穿透创 ”范围内。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心缘1112(江苏)
提问时间:2011-04-10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