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恶意转移财产
恶意转移财产 我2007年12月和别人签订买他的的拆迁补偿的三间门面房中的一间的买卖合同,2009年9月,对方将房屋交付,当时所有房屋均未办理房产手续,随后要求涨价,否则不为我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我不同意并拒绝,其要求收回房屋,并起诉要求撤销合同,2010年1月开庭,法院驳回其请求,其上诉至中院,以其夫妻离婚,其妻子未参加诉讼为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中院同意其观点发回重审,但这时他却撤诉了。2010年5月他又起诉,也败诉了,其又上诉中院,中院定于2011年1月14日开庭,对方以其父亲住院(这不是事实)为由要求延期,拖到2011年3月25日开庭,此时,他们以我们双方争议的房子被房产开发公司卖了,当庭撤诉,法院同意。此时,对方利用诉讼期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为其转移房产,儿子这三间房屋出交给我的那间外,分别办到其儿子、女儿名下,我那间卖给外人,官司打了两年,也都赢了,可却什么都没有,事实很清楚,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很想不通我该如何处理,请你帮帮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j.cjz(新疆-伊犁)
提问时间:2011-04-08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