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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担保

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实现的问题

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实现的问题 企业向A银行贷款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A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半年后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后该抵押物上又设置了B银行的余值抵押((A银行的最高额抵押并未解除),随后A银行向企业再次重新发放贷款。                   请问,如A银行收回后重新发放的第二笔贷款是否仍具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还是B银行已上升为第一抵押权人?是否A银行成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AB银行均已办理抵押登记,A最高额登记在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ansen……(四川-广元)
提问时间:2015-07-0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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