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幼儿园老师,我们班小朋友年龄太小,另一个小朋抓伤佳怡,抓伤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这种情况比较轻微,可能需要支付孩子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