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不落实职工的改制安置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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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国资委的不作为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需要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形进行举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并在起诉时及时向法院提交。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
案例:
退休职工魏大爷怀疑原企业负责人侵吞国有资产,遂向省国资委递交申请,请求依法查处。但收到申请后的省国资委却并未出具书面答复,魏大爷遂将其告上法庭。6月24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该院一审支持了魏大爷的诉请。
现年69岁的魏大爷退休前是甘肃省汽车工业公司某汽车配件公司职工。2014年9月26日,魏大爷以邮寄方式向省国资委递交《查清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的申请书》,内容为:“对酒泉汽车配件公司卢某等人利用所谓二次企业改制,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把停业关闭十余年的"空壳"企业,在甘肃省机械集团公司的纵容下,声称"该公司由于机制不灵活,长期亏损,债务沉重,经营十分困难,制约企业发展",他们上下串通,纯属造假,侵吞国有资产,为此,职工向中央巡视组递交了举报材料,据悉,中央巡视组将该材料批转省国资委,故请求领导应当履职,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2014年9月29日,省国资委收到魏大爷邮寄的申请书,并于10月16日批转给甘肃长城电工(600192,股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工”),次日,长城电工又批转给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2014年10月22日,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给长城电工上报一份情况报告,内容为:此事属于同一上访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上访,早在2014年5月28日,公司经调查结论为:酒泉汽车配件公司在企业改制暨资产处置中不存在违规操作、不存在借改制将职工推向社会、不存在贪腐行为,故所反映的相关问题不属实。除此之外,报告还写明,就此调查结果已于2014年7月15日,委派相关领导当面向上访人做出解答。2014年11月24日,长城电工给省国资委提交报告说明情况。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长城电工和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两家公司做的报告均属公司内部写给主管部门的报告,并非是给魏大爷作出的答复。省国资委在收到长城电工的报告后,也没有就书面告知。据此,法院判决:省国资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魏大爷邮寄的《查清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的申请书》所申请的事项作出答复
因而针对国资委的部分还是提起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的。
二、关于集体诉讼的问题,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所以对人数是没有要求的,但是代表必须选好的。
三、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从时效角度看还是很有希望的。
四。本案 建议发展成集体诉讼,宣传工作做好全部。对以后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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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安置费属于破产或者非正常解散的企业给予职工的安置补偿费,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你们企业属于改制的话,其实相当于换个企业名称、换个老板,如果新的企业不再跟你们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们是属于被公司辞退的,是应当得到安置费即安置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新企业接纳了你们,继续同你们签订劳动合同,继承了老企业的用人义务,那么你们是没有权利得到安置费的。
2、如果新的企业没有接纳你们,那么你们可以起诉。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3、法律没有集体诉讼这个概念,民事诉讼法有共同诉讼的概念。你们所有被侵害的职工被侵害的利益是同一类型的,所以是普通共同诉讼,所以你们起诉的时候,每个人的起诉状都要单写的,只不过法院经你们同意,可以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所以,你们按照普通的诉讼起诉就可以了,多少人都没问题。
4、由于你们的争议内容为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不经过劳动仲裁,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仲裁时效为两年,但如果你们一直在主张权利,适用时效中断制度,现在也就没超过仲裁时效。
要求落实两千多万元安置费股权到每个职工,这在法律上尚无明确依据,实际中也未见先例。若诉讼,证据收集方面也是很大问题,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建议还是请当地政府协调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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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您的情况,若改制后的新企业不接纳了老企业员工,你们是能够要求安置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
其次、针对国资委的不作为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再次、民事诉讼法中有共同诉讼。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共同诉讼没有人数要求。
最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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