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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1984年迪特医院研制84消毒液获奖,与龙安公司共同署名生产龙牌84消毒液。后与金湖公司签约,每年收1万元培训费并按10%提成产品利润,生产湖牌84消毒液。三年后金湖不缴款医院起诉。法院认为迪特的84消毒液为知名商品应特殊保护,金湖不服,如何评判:
1、金湖辩称现在不需迪特继续培训,因此不应再支付培训费,继续缴纳相应利润提成亦无道理。
2、双方原约定迪特不得在该地区再行转让该技术,但是迪特又私自转让,因此金湖有权终止协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eroni……(北京)
提问时间:2011-04-0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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