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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请问:“正当理由”法律有具体规定吗?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问题状态:
已解决
提问人:ouyang……(湖南-娄底)
提问时间:2011-04-04 21:58
110网律师
2011年04月04日 22时41分
法律对正当理由没有具体列举.这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概念,意思近似法律上认可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损失由承租人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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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2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11-04-09 12:15
不知你们是不是还有其它经济纠纷,建议详情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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