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关押了1年多后法院判决无罪,身体没有伤害,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你好,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职责,就要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后果。
如果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长达一年多,最终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承担国家赔偿的后果。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所以,赔偿与否不与你身体有没有受到伤害为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