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孩子抚养
孩子抚养 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以下内容:
10年前,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协议上是这样写的:房子无,财产无,有一男孩3岁,7岁前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女方孩子抚养费每年1000元。 在孩子7岁的时候,我没有在孩子生活的地方,女方想把孩子给奶奶照顾,当时奶奶没有接纳。过了两年,也就是孩子9岁的时候,女方以要再婚为由,再次将孩子送给奶奶照顾,这次很强硬,奶奶没有办法就接纳了。现在孩子11岁了,再此期间男方共付给女方抚养费3000元,并且女方还以男方的名义继续经营着男方的诊所(诊所每年要缴纳的各项费用是男方支付的)。现在孩子的母亲向男方再次索要孩子的抚养费,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另外,现在孩子在奶奶家,所有开支都是奶奶支付,请问律师这样合理吗?或者律师给下建议,因为当初只协议了孩子7岁前的抚养问题,而没有提出7岁后的抚养问题,现在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nn103……(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1-04-03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