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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用工单位提前解除(终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用工单位提前解除(终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合同终止”,合同中并没对“工作任务完成进行界定”,被派遣到一个国企承包的某项目,干的是这家国企承包的“工程项目”行政工作,项目并没有结束,行政工作还在继续,并且有其他同事在做跟我一样的工作。国企想精简人员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立即办理离职手续,请问,1.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2.如果不是违法解除,合同终止我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这里签订的是“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有明确规定,可以获得赔偿。3.劳动仲裁可否将“派遣公司”、和这家国企同事申请“被诉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aidon……(河南-洛阳)
提问时间:2015-07-0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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