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不满意,更换另一辩护律师,可以吗?
你好,如有正当理由是可以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所以,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分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