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相关公证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如果继承人在申请公证时提供虚假的资料,属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且情节严重的,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该属于继承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意思表示应发生效力。
另特别注意的是:公证只是使事实以具有公信力的形式固定下来。真实的“事实”不因没公证而否认它的真实,虚假的“事实”不因公证就确定为“真实”,虚假的“事实”即使被公证,也可以被“事实”推翻。
补充解答:
一、母亲填写放弃继承文书,并进行公证,符合继承人以书面放弃继承的形式条件,若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放弃继承的行为应为有效.
二、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能对之前的放弃继承行为翻悔。
因此如若母亲在遗产处理前翻悔,且理由正当,其仍可享有继承权。
涉及的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没有效力。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