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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和A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的公司,B公司在新成立前为A公司的一个事业部
B公司和A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的公司,B公司在新成立前为A公司的一个事业部 B公司和A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的公司,B公司在新成立前为A公司的一个事业部。在我入职前,新公司已注册成立。所以,我的录用通知书是B公司的章。可合同却是和A公司签的。五金一险也是交的合同所在地的。问题是,在我入职时,由于B公司还在建厂房,所以所有员工都在A公司的这个新成立公司前称呼的事业部工作(很多员工都是在新公司成立前入职,所以合同当然是A公司)。后来新公司搬迁,所有这个事业部的员工随事业部一起搬迁至新公司并重新签订合同。唯独我没有办这些程序。合同依然保持A公司。那么,我现在和B公司属于什么关系?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十一个月双倍工资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5-06-30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