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第十六条 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请对照是否存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形,如果只是合伙人之间有矛盾,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解散的,法院一般不判决解散。最后的能实现的结果会是被除名或者判决退伙等。
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决解散的.
事务所也属于中介组织 可以解散
可以判决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