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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辆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交通法条例,却得不到公平公开的处罚

外地车辆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交通法条例,却得不到公平公开的处罚 6月24日下午,我驾驶外地牌小轿车到斗门高速收费站出口,被当地高速交警大队拦截车辆,并要求我出示相关证件,拦截理由:车辆后刹车擅自更改灯光参数,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及87条规定第一项:驾驶擅自改变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是第一次出现这样的情况,我签下了交警同志开出的罚单,并按要求到相关部门,拆除刹车灯,到了相关部门处理,得知这次罚款必须缴费2000元整,对于严重的金额处罚让我感觉到疑惑,按照罚款条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作出相应的处罚.但为何我的罚款却是这样.我参照了以往的珠海条例14条及87条规定驾驶擅自更改灯光设置,或外观参数,将处以收缴违法装置,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样在珠海报,南方都市,报道都是以一千元罚款,并收缴违法装置,由于我的车辆以及本人都不是是珠海牌以及不是本地人的关系,反而遭到特别的对待,以最高的条例罚款.如果违法了以上条例是统一价钱罚款的,我本人觉得对今次处罚没有任何意见,愿意接受处罚.如果因为我的车辆以及本人不是珠海的,却得到如此不平等的对待,而加大处罚,作为一个经济特区应该给予我们一个公开公平的答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f1600(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5-06-28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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