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竞拍所得的房产是抵押物,且拍卖合同确认书中所列房产地址与入屋通知书中不一致,怎么办?
竞拍所得的房产是抵押物,且拍卖合同确认书中所列房产地址与入屋通知书中不一致,怎么办? 竞拍所得的房产是抵押物,且拍卖合同确认书中所列房产地址与入屋通知书中不一致,怎么办?
案情:2002年,伊春市地税委托伊春市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伊春残联开发的一处房产(该开发商已携款潜逃),无产权。父亲通过竞拍获得该房产,当时的拍卖合同确认书中所列地址是万山小区3号楼四楼03单元,面积55平米。因父亲年老,在交接房屋时,入屋通知单中所列地址是万山小区2号楼四楼02单元,面积103平米,就仔细核对就签字了(而且签的名字还是他原来的小名)。也付清了房款6万。
2010年,伊春市新换了个市长,下文说,这批万山小区的无产权房均可办理产权了,父亲去伊春房产局办理时,被告知他目前所住的房子(2号楼四楼02单元,面积103平米)早已在2001年被一个林X,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3万了(他也提供了购房发票),且是断供房,已被建设银行清产处理给一家公司了,贷款是2011年12月31日到期。
房产局给出了几个理由:1、拍卖合同确认书与入屋通知书信息不一致。2、要办产权的这套房已被抵押。
而原来拍卖合同确认书中所列(万山小区3号楼四楼03单元,面积55平米)早月人居住,而且对方也拿出了新办理的产权证。
现在,问题很复杂,对于我们这样的老百姓来说,不知该怎么办?一来产权办不了,二来2011年12月31日,贷款期限到了,那家接受伊春建行清产的公司会不会来要房?面临无地居住之境地!!!
我们明明是通过合法的竞拍程序获得房产,我现在问题要想向各位律师请教下如何解决,有几种途径?
1、 不诉诸法律。由拍卖行出一个证明,证明我们所买的房子的确是目前所住的,也是入屋通知单上的“万山小区2号楼四楼02单元,面积103平米”,并对拍卖确认书上的标的物所在地址进行更正。这样可以吗?房产局能认可吗?产权能办下来吗
2、 这个案件中,伊春地税有没有责任?他们有权处理房产吗?
3、 诉诸法律。告伊春市拍卖有限公司,案由是拍卖合同纠纷。
4、 2011年12月31日,清产公司是否有权来向我们要这套房子?到时要怎么办啊?
5、 现在只有母亲在伊春,父亲因动手术无法行走,要如何委托母亲全权办理这个案件呢?
6、 原来的开发商伊春残联如何能即把房产抵押给伊春地税,又把房子卖给林X,而伊春地税还能拿这已被双重抵押的房子来拍卖?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冬日的冰河(黑龙江-伊春)
提问时间:2011-03-30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