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像这样的案子能拿到赔偿吗?
像这样的案子能拿到赔偿吗? 关于王书涛与张玲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书涛,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
被告张玲玲,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
原告王书涛诉被告张玲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玲玲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09年1月2日被告因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叶县辛店乡刘文祥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张玲玲于婚后十余天离家外出,至今对原告王书涛家音讯皆无。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对叶荣花的调查笔录1份,叶荣花系被告张玲玲的母亲,其陈述原、被告婚后二个月左右因生气,被告一直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来过,原、被告确实没法过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1号至3号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书涛与被告张玲玲于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二个月左右因故生气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王书涛与被告张玲玲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不久双方因故生气后,被告离家外出且至今未回,较长时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书涛与被告张玲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书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中宇
审 判 员 周国良
审 判 员 蒋秋龙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鹏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805327……(河南-平顶山)
提问时间:2011-03-30 11:32